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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西路15号中集智能制造中心22栋802厂房(住所申报)
两用物项测试是指针对两用物项(即既有民用用途又可能用于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目的的货物、技术或服务)进行的检测与评估,旨在确保其出口、运输或使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测试目的与内容: 两用物项测试的核心目的是帮企业识别和管理出口合规风险,避免货物在海关被扣留、调查或违反国际防扩散机制。测试通常包括技术参数筛查、用户与用途核查等环节,以确定物项是否属于管制清单范围,并评估其最终用途的合理性。
测试流程与机构: 测试流程大体上分为三步:首先进行技术筛查,对照最新管制清单比对产品参数;其次核查客户背景和最终用户声明;最后在存在疑问时启动内部评估或申请主管部门分类界定。 专业检验测试机构如深圳市信科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其资质包括广东宝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授权,服务项目涵盖两用物项测试报告、出口审批质检报告等,费用根据类型不同,例如测试报告约3000元/件,出口审批质检报告约3500元/件。
合规要求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口两用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性能指标和用途说明;无法确定物项属性时,可申请咨询。 不合规可能会引起供应链中断、巨额滞港费、违约金,甚至被列入国际“黑名单”影响全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792号令),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能够适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随着我国对关键战略资源供应链安全的不断强化,各地海关对重点进出口两用物项的查验与审查力度持续升级。自2023年底以来,多项管制政策密集出台:
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要穿透迷雾,必须将审查思维从静态的文件“核对清单”,升级为动态的、多维度综合“推演模型”。
股权结构、决策层背景、关联实体网络、研发历史、采购模式、公开言论与技术路线图
通过分析其在整个技术生态中的位置与行为模式,推断其真实的技术需求与战略意图。
主动、系统性地思考,该技术在其宣称的合法用途之外,最大有可能被用于哪些非预期或受管制的场景。
分析从合法应用到滥用场景,需要经过哪些技术环节、资源投入与时间周期。路径越短、门槛越低,则风险等级越高。
关注交易中有几率存在的“负信号”,例如异常高的支付溢价、不合常理的物流路径、对技术规格细节的异常漠视、或对售后跟踪的刻意回避等。
将单次交易置于交易双方的历史互动、行业惯例以及地理政治学背景中进行关联分析,识别异常模式。
12月3日,据商务部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1]》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能够适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
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等公告落地,明确石墨、中重稀土等物项的监管标准;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全链条中,“最终用途”审查堪称最核心,也最富挑战性的环节。它要求审查者超越有形的技术参数和明确的交易文件,去预判和评估技术在未来、在异地的无形应用与潜在风险。这无异于要求穿透一层厚重的“意图迷雾”。传统的基于文件审核与历史记录的方法已然力不从心,一套更为科学、系统化的意图推演与风险判定方法论,正成为提升认证精准性与有效性的关键。
2025年6月16日海关总署第123号公告进一步规定:企业在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否则可能面临通关延误、风险处罚。
政策细化带来了更高合规要求:企业报关时不仅需明确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还需提前准备符合海关要求的检测报告、许可证等材料。若应对不当,易出现查验滞留、出口受阻等问题。
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或可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涵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物项,定义详见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出口管制协调机制及商务部主导的管理体制,建立出口管制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管控名单制度。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2024年12月,商务部强化对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禁止军用出口,原则上不许可镓、锗、锑及超硬材料出口,加强石墨物项审查。2025年4月,南宁海关查获伪报为焊锡膏的锡铋合金(铋含量55.3%)出口违规事件,涉案货物属管制清单列管物项。商务部同年将稀土物项纳入管制,规定向境外军事用户及管控名单实体出口原则上不予许可,紧急医疗用途可免证但需报备。2026年1月,商务部发布公告:“禁止所有两用物项对日本军事用户、军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军事实力的其他最终用户用途出口。”
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或可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涵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物项,定义详见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出口管制协调机制及商务部主导的管理体制,建立出口管制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管控名单制度。
2024年12月,商务部强化对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禁止军用出口,原则上不许可镓、锗、锑及超硬材料出口,加强石墨物项审查。2025年4月,南宁海关查获伪报为焊锡膏的锡铋合金(铋含量55.3%)出口违规事件,涉案货物属管制清单列管物项。商务部同年将稀土物项纳入管制,规定向境外军事用户及管控名单实体出口原则上不予许可,紧急医疗用途可免证但需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1]》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2024年12月3日,据商务部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加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
二、原则上不予许可镓、锗、锑、超硬材料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对石墨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实施更严格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提供给美国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5年4月15日南宁日报消息:日前,南宁吴圩机场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对一票申报为“焊锡膏”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该批货物共600千克,外包装标注“低温锡膏”,内包装标签显示合金成分为“Sn42Bi58”(锡铋合金),经技术 检测确 认铋含 量高达55.3%,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明确列管的出口管制两用物项。企业企图通过伪报品名逃避监管,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第三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